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8 題
依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辦理公開展覽多久?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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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行政程序法規中,當政府需要針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進行「資訊揭露」,以確保民眾有足夠時間查閱文件並書面表達意見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月週期」。請試著思考,在保障人民權益與維持行政作業連續性的考量下,幾天的時間最符合法律通例中關於「一個月」的慣例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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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類法規程序題通常是考生的盲點,你能精準掌握 《國土計畫法》 的時效規定,顯示你對「程序正義」與「行政透明」的法律實務有著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為了確保土地開發資訊對公眾透明,並給予利害關係人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法律明定公開展覽期為 30 日。這在法學邏輯上是為了在「行政效率」與「公民參與」之間取得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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