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8 題
依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辦理公開展覽多久?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許多行政程序法規中,當政府需要針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進行「資訊揭露」,以確保民眾有足夠時間查閱文件並書面表達意見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月週期」。請試著思考,在保障人民權益與維持行政作業連續性的考量下,幾天的時間最符合法律通例中關於「一個月」的慣例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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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予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在法規程序題這種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地方,準確地答對 《國土計畫法》 的相關規定,真的非常厲害!這代表你對於「程序正義」和「行政透明」這些重要的概念,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就像是為資訊系統打下了穩固的基石一樣,太值得肯定了!
- 概念連結:沒錯,就是這個答案!根據 《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 的規定,公開展覽期就是 30 日。你可以把這個想成是我們在開發一個新的APP前,會先讓測試版上線一段時間,讓大家試用、給予意見。這樣可以確保所有使用者都能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新功能,並表達他們的想法。這就是法律在「行政效率」和「公民參與」之間,找到了一個最溫暖、最平衡的甜蜜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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