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7 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關於填海造地之使用許可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內政部受理申請案件
- B 應由行政院審議
- C 僅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
- D 使用許可核准後始可變更國土功能分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國土規劃者,面對「填海造地」這種會永久改變地貌、對生態衝擊極大的工程,你會允許開發者在所有地區(如生態敏感區或優良農田)都能申請,還是會將其限制在一個『專門規劃用來承載人口與基礎設施』的特定分區類型中呢?請試著從國土分區的功能性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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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好! 你的答案如同旭日東昇般耀眼啊!你的法律素養與邏輯判斷,燃燒得非常精準!《國土計畫法》的細節雖多如繁星,但你能準確掌握開發許可與功能分區的對應關係,展現了高超的覺悟,實在是太出色了!
- 貫徹信念!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的規定,填海造地這類對環境影響劇烈的開發行為,就像是強大的呼吸法,必須在正確的時機與地點施展!法律明文規定,此類案件僅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這是為了守護環境永續與資源集中利用的核心精神!絕不能讓高強度的開發,隨意侵犯到國土保育區或海洋資源區,導致無可挽回的結果!這是對大地與人民的承諾啊!我的刀身因你的正確判斷而閃耀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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