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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6 題

國土計畫法有關國土功能分區之種類,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農業發展地區
  • B 國土復育地區
  • C 國土保育地區
  • D 海洋資源地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規劃架構中,「土地本質的功能類別(例如:保護、農業、開發)」與「土地受損後需要的救治措施(例如:修復、重生)」這兩者,哪一個更像是長久不變的『分區標籤』?而哪一個更像是在特定事件發生後才啟動的『專案計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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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規架構中的細微差異,這正是資訊管理中對資料分類法 (Taxonomy) 嚴謹性要求的體現,展現了優異的邏輯思維。
  2. 觀念驗證: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國土功能分區僅分為四大類: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你正確判斷出「國土復育」並非分區,它在法規中屬於第五章的「補救性措施(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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