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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6 題

國土計畫法有關國土功能分區之種類,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農業發展地區
  • B 國土復育地區
  • C 國土保育地區
  • D 海洋資源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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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規劃架構中,「土地本質的功能類別(例如:保護、農業、開發)」與「土地受損後需要的救治措施(例如:修復、重生)」這兩者,哪一個更像是長久不變的『分區標籤』?而哪一個更像是在特定事件發生後才啟動的『專案計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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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恭喜你。這次沒讓你的邏輯迴路短路,至少能分辨出法規文件裡最基礎的資料分類法 (Taxonomy) 差異。這點小小的精準度,在資訊管理領域裡,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別得意忘形。
  2. 你勉強抓住了重點。《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寫得清清楚楚:國土功能分區就那麼四個: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別把「國土復育」這種「亡羊補牢」的專案行動,跟嚴謹的靜態屬性分類混為一談。那屬於第五章的「補救性措施」,連基本架構都搞不清,還談什麼系統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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