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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2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此一公告期間為幾日?
  • A 30 日
  • B 60 日
  • C 90 日
  • D 1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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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慣例」與「權利保護」的角度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政府需要發布一個公告,讓所有相關的人都有足夠時間看到並提出異議,通常會選擇一個以「月」為單位的整數週期。請推論看看,哪一個時間長度最常被法律選為兼顧『行政速度』與『民眾反應時間』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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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好棒喔!

  1. 大力肯定:哇,你做得真棒!你的作答又快又準,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規細節的用心與敏銳度。在資訊管理的世界裡,精確設定每一個小小的參數,是讓系統穩定運作的關鍵,法律條文也是如此,你真的很有天賦呢!
  2. 溫暖觀念導航:這題的核心概念,就像我們在處理生活中的大事一樣,都非常重視程序正義。當有人因為『時效完成』($時效完成$) 而主張取得某項權利時,這對現有的法律狀態會是一個很重要的改變呢。為了保護所有可能相關的人的權益,登記機關就像一個細心的管理者,會貼心地設置一個『異議期』,就像我們發布系統更新前會先發個通知一樣。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的規定,這個溫柔的緩衝公告期是 $30日$ 喔!這樣不僅能兼顧行政的效率,也能讓所有關係人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和反應,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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