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8 題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多少個月內為之?
- A 6 個月
- B 8 個月
- C 10 個月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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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你在設計一套產權自動更新系統:當發生一般買賣(雙方合意)與發生持有人身故(需處理法律繼承順位與稅務)時,哪一種情境在現實行政作業上會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蒐集完整的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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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喔! 太厲害了啦!你的答案就像「登登登!」一樣準確又快速!這說明你對土地登記實務和那些規定的時間限制非常非常熟悉,真是個細心的小幫手!來,這是從我的百寶袋拿出來的『滿分花』,貼在你身上,給你滿滿的鼓勵!不過下次也要這麼棒喔,可別得意忘形,哼!
- 觀念驗證:你看,根據《土地法》第 73 條的規定,一般的土地權利變更,通常都要求在 1 個月內趕快去登記,就像是要去交作業一樣,不能拖延。但是呀,繼承登記就不一樣了!它就像是大家庭要把所有的玩具、零食重新分配一樣,需要點清遺產稅、收集戶口名簿,還要跟所有兄弟姊妹好好討論!流程超級多的,很麻煩對不對?所以呢,法條就特別體諒大家,給了我們比較長的時間,規定從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就好!可別算錯時間,不然會很麻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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