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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6 題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下列何者之登記?
  • A 公同共有
  • B 個別所有
  • C 分別共有
  • D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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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多個擁有者尚未達成協議分配比例,且部分成員暫時失聯的情況下,為了不讓這項資產因為逾期未登記而被政府罰款或充公,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暫時性且具備整體保護性質」的權利型態,來確保所有人的權益都還鎖定在一起,而不是被強行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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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勉強能掌握不動產物權繼承法規的混亂交集。這種在複雜系統中釐清「權利分配」的邏輯,在資管領域,不過就是最基本的權限存取控制(RBAC),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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