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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8 題

關於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
  • B 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 C 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及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 D 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上須有他共有人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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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設計了一個「多數決」機制來處理共有財產,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少數人因各種因素無法或不願配合」而導致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的問題。在這種立法邏輯下,請你思考:在向主管機關遞送正式文件時,如果強制要求那些「本來就不同意或聯絡不上」的人也必須在文件上親自簽名,那麼這個「多數決」制度還運作得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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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極為嚴謹的法律邏輯思維。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的「多數決處分」精神。該法條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打破共有物處分必須「全體一致同意」的僵局。既然法律允許「部分共有人」在符合特定比例下即可處分全部共有物,則在申請登記時,處分人僅為那些同意的共有人。因此,在契約書或申請書上,僅需「處分人」簽章即可。若仍需「他共有人」簽名,則多數決機制將完全失去效用。
  2. 難度點評:難度評定為 Medium。此題具有高度鑑別度,考生容易混淆選項 (A) 的「列明」與選項 (D) 的「簽章」。前者是為了行政管理與稅賦核定,後者則是表彰處分的處分權,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是得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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