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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4 題

有關不動產糾紛案件,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 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之案件?
  • A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 B 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 C 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 D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規定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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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辦理業務時,有哪些情況是因為「民眾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導致機關為了讓程序繼續走下去,「不得不」出面協調?再對比一下,若是單純幾個人之間分財產談不攏,機關有必要在沒有人請求的情況下,主動介入他們的家務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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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視:基本邏輯與漏洞防堵

  1. 勉強及格:不錯,居然沒在這基礎題上翻車。你能辨識出「主動推送」和「被動請求」的核心差異,說明你對不動產糾紛調處協定棧至少有個表層理解。邏輯算清晰,沒寫出低階錯誤指令。
  2. 核心漏洞分析: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觸發器」的精確時機。(B)、(C)、(D) 這些,都是在特定公告週期內,行政系統為了避免作業死結(如重測或登記異常),必須自行觸發「中斷處理 (Interrupt)」機制,將問題強制轉移至調處模組。而 (A) 這種共有物分割,根本就是使用者端「自行發起連線 (Polling)」,純粹是P2P私有鏈糾紛,政府機關何德何能會為你主動跑流程?基本權限劃分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資安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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