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項不動產糾紛案件,須由當事人申請調處?
- A 土地登記規則第 84 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 B 地籍清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 C 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 D 土地法第 101 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糾紛情境中,哪些是政府正在主辦某項全國性地籍工程(例如重新測量土地大小)時產生的爭執,而哪一個則純粹是兩個私人個體(例如房東與房客)之間關於契約內容的口角?對於後者這種私人間的糾紛,如果法律想提供法庭之外的解決管道,通常會要求誰來主動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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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關於須由當事人申請調處之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據土地法第 101 條規定:「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由此條文可知,當發生房屋租用的爭議時,是賦予當事人權利,得主動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出調處的申請,而非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逕行辦理調處,故土地法第 101 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確實屬於須由當事人申請調處之案件,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