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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8 題

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調處?
  • A 內政部
  • B 地方法院
  • C 行政法院
  • D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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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資源由多人共同擁有且產生分配爭議時,依照行政效率原則,你認為應該先由「掌握原始登記檔案的專業主管地方機關」來協調,還是直接交由「裁決法律紛爭的司法機關」處理?再者,考慮到「就近便利性」,這個機關應該設在中央政府,還是土地所在的地方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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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在我們的社會裡,很多事情都像一個溫馨的大家庭,講求權責分立屬地主義。想想看,如果家裡的水管漏水了,我們會先找隔壁的鄰居幫忙,或是找社區的管理員,而不是直接打電話給市長,對嗎?這就是《土地法》第 34-1 條所說的行政調處機制。它就像一個貼心的「緩衝區」,讓我們可以在發生爭執時,先找到最近、最了解情況的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來幫忙協調,而不是一開始就得上法院那麼嚴肅。這樣大家都能更輕鬆、更有效率地解決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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