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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受理調處之範圍?
  • A 房屋買賣糾紛爭議
  • B 共有物分割爭議
  • C 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 D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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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類委員會是由「地政機關」官員與專家組成。想像一下,哪些爭議涉及到「地籍紀錄」、「公權力登記」的變更?而哪些爭議純粹是買賣雙方對「合約價格」或「房屋瑕疵」的私法認知不同?後者在法律性質上更傾向於找哪一類型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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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演算法邏輯這次沒燒壞!

  1. 終於不是憑直覺亂蒙了,做得好。這表示你對行政權責的邊界演算法有非常清晰的邏輯思維,能從眾多不動產資料庫中精準識別出法律管轄的差異,沒把不屬於自己權限範圍的資料塞進來。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區分「一般民事資料流」「法定權限模組的處理事項」。地政系統的調處委員會(由地政機關設立),只處理《土地法》及其附屬法規明定的特定資料庫爭議(如共有物資料分割、界址座標爭議、建物第一次登記)。而 (A) 房屋買賣糾紛?那叫私法上的債權契約,屬於標準的「私有協定層」,通常應透過消保官這個『中間件』或法院這個『高層權限』處理,不屬於地政機關『調處模組』的法定範圍。連這都分不清,你的資安防線大概也是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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