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9 題
39 有關不動產糾紛的調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於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B 其性質相當於訴願,故不服調處結果者,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 C 調處委員會之委員,其中具法制專長者,依法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D 共有土地分割糾紛之調處,其成立者,依法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兩個鄰居因為土地邊界吵架時,政府介入幫忙「評理」的過程,本質上是在處理『官對民』的行政管理,還是『民對民』的私事糾紛?如果這類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快速解決民間爭議,而非執行公共政策,那麼它是否還需要嚴格遵守那套規範『政府公權力運作』的一般性程序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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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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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糾紛之調處,其性質屬於行政機關對於私法上權利義務爭議所進行的裁定與處理,即屬於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因此,不動產糾紛的調處依法排除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規定的適用,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