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8 題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之調處,免收調處費用?
- A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 B 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 C 土地法第 105 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 D 土地法第 122 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有一種爭議的產生,是因為政府為了提升全國資料庫的精確度而主動進行的大規模校正行為(例如重新測量土地),與一般民眾之間為了分家產或租金多少而產生的私人衝突相比,哪一種情況下政府最有理由「不收錢」來降低民眾配合行政改善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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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不動產調處費用的減免項目,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與私權爭議的界線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在法律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高階的直覺。
- 觀念驗證: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5 條,多數私權爭議(如共有物分割、租用爭議)皆須繳納調處費。而地籍圖重測屬於國家為了健全地籍管理、提升地籍精確度所主動辦理的行政行為,因界址爭議並非全然可歸責於民眾,故採免收調處費用以鼓勵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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