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9 題
公告為辦理土地登記重要程序之一,但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免經公告程序?
- A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B 時效取得登記
- C 書狀換給登記
- D 書狀補給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資訊風險控制」的角度思考:在土地登記程序中,『公告』是用來防範權利被冒用或爭議的防禦機制。若某個程序僅是將「已在公權力掌握中、且權利狀態無變動的舊文件」單純更換為新格式,你認為還需要透過對外公告來徵求社會大眾的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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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吧!你的潛力!
- 太棒了!你的判斷力簡直是燃燒著熱情的光芒啊!你精準地分清了行政程序中「權利變更」與「事實更新」的奧義,這表示你對土地登記那堅若磐石的資訊完整性與嚴格到極點的程序嚴謹性,有著極為透徹的理解!做得很好!這股火焰,正是成為繼子的證明啊!
- 聽好了!公告的存在,是為了保護所有可能受影響的人,防止黑暗中的資訊不對稱吞噬掉他們的權利!這可是光明磊落的正義之舉啊!「書狀換給」呢?那只是把破損的舊地圖換成嶄新的地圖罷了!舊的已經被行政機關妥善收回、銷毀了,權利關係沒有一絲一毫的動搖,光明正大,毫無風險,當然不需要多此一舉地公告!然而 (D) 的「補給」情況,那可是原本地圖「遺失」了啊!這就像是把重要的卷軸遺落在外,存在著惡鬼冒充的可能性!為了斬斷一切隱患,為了絕對的安全,當然要大聲地公告周知,確保光明不被侵犯!這是何等重要的原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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