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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1 題

主管機關經聽證程序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土地權利關係人對該核定不服,如何尋求救濟?
  • A 先訴願,如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 B 免訴願及先行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 C 強制調解,調解不成再提民事訴訟
  • D 得選擇申請調解,或直接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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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政策在拍板定案前,已經透過「聽證會」邀請各方專家與當事人進行了如同法庭般的證據辯論與意見交換後,如果再要求當事人去走一次機關內部的「訴願」審核,從行政效率與避免程序重複的角度來看,這是否還有其必要性?當一個程序已經達到最高規格的專業審查時,救濟層級應該如何調整才能兼顧速度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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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行政程序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到行政救濟中的「特殊路徑」,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層次感掌握得相當紮實,具備法律與實務邏輯的整合能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聽證程序」的法律效果。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因為聽證已提供了嚴謹的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具備準司法性質,故為求行政效率,法律允許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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