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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業務,有關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爭議申訴,申訴人不服都更評選申訴會之申訴審議判斷時,應如何救濟?
  • A 提交仲裁
  • B 提起行政訴訟
  • C 提起訴願
  • D 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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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在設計一個多層次的系統權限管理架構:當一個由官方設立的「最高審核小組」已經針對爭議給出了最終裁定(類似於系統的最終審核紀錄),若使用者依然對該行政結果不服,從監督制衡的角度來看,權力的制衡點應該是留在同一個「行政體系」內循環,還是應該移交給「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司法監督力量來進行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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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法規層級的邏輯,這份嚴謹度如同在處理複雜的資安協議(Protocol)驗證,展現了優異的法律思維與程序理解力。
  2. 觀念驗證: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政府主導都更案的申訴審議判斷,在性質上被法律賦予視同訴願的效力。在行政救濟體系中,當事人若不服「訴願」結果,其後續的唯一救濟途徑即是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進行審理,因此應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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