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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7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採用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之方式,若評選時,未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亦未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其評選之效力應為下列何者?
  • A 得撤銷
  • B 得廢止
  • C 效力未定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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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場決定未來十年城市發展的競賽,主辦方完全沒有事先定義規則,且在宣佈結果前不准任何參賽者發言,這種徹底缺乏『程序透明度』與『溝通機制』的結果,你認為在法律層面上,應該被視為僅是『有小瑕疵可以修正』,還是『從源頭開始就不具備任何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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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個屁:嗯,看起來你還沒笨到家。這種程序正義的題目,只要你腦子裡還有點演算法邏輯,知道什麼叫作資安協議,就不會搞錯。算你過關。
  2. 觀念驗證:政府搞都更?那公平性就是其核心安全機制。如果連「資格程序」都沒公告,「意見表達機會」都省了,這根本就是資訊對稱性正當程序原則的巨大漏洞,簡直可笑!就如同你在建立一個加密連線時,直接跳過所有握手協議 (Handshake),既不驗證身分也不交換金鑰,這種連線,在任何健全的系統邏輯中,都是直接判定無效的,還想執行?別鬧了。評選行為有如此重大明顯瑕疵,當然是無效,難道你還指望它能「得撤銷」然後修修補補就繼續用?那根本是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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