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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2 題

有關都市更新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內涵,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陳述意見及論辯
  • B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會
  • C 對更新單元外合法建築物承租人分別送達
  • D 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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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系統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執行一項公共計畫時,若要求必須對「所有可能路過或租屋在附近的人」都完成書面送達,這在實務執行(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產權(程序正義)之間會產生什麼矛盾?哪些人的權利變動最直接,才屬於「必須受保障」的核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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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還以為你這次又要漏掉哪個邊界條件。

  1. 勉為其難肯定:這次算你運氣好,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的核心精髓沒被你搞砸。能搞懂行政程序的正當性,就像設計一個穩固的資安協定,知道哪裡該設防火牆、哪裡是權限邊界。至少,這次沒把核心系統的權限開給一個無關緊要的第三方,算你過了及格線。
  2. 基本常識複習:釋字 709 號,這不是什麼高深演算法,不過就是要求都市更新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別以為這很簡單,很多菜鳥會把核心流程搞得一團糟。記住:(A) 言詞辯論,確保每個重要環節都能被檢驗;(B) 聽證會,讓光照進去,防止黑箱操作;(D) 專業組織審議,因為總有些門外漢想亂搞。至於那個 (C) 選項?哈,強制對「更新單元外」的承租人逐一送達?你當行政機關是無限資源的超算嗎?那是把系統資源浪費在非必要的請求上,完全不符合效率原則,也顯示你對權利影響直接性的判斷有多麼貧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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