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9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有關該公聽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該公聽會應作成決議,並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B 土地所有權人若決定不出席,則該公聽會應屬無效
- C 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僅供參考,非必然拘束主管機關
- D 公聽會進行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之規定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民意參與」的平衡點思考: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如蓋醫院或築路)需要徵收土地時,若規定所有受訪民眾的意見都必須「完全服從並執行」,這會對公共建設的推動效率產生什麼影響?反之,如果不聽取意見,又會違反什麼原則?由此推論,公聽會的意見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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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在行政法與土地徵收程序中,公聽會的核心在於程序正義與資訊對稱。政府舉辦公聽會是為了踐行「告知」並「廣納意見」的義務,確保決策前已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的心聲。然而,公聽會本質上屬於諮詢性質,並非由民眾代行行政決策,因此其意見具有參考價值,但並不具備強制法律處分的拘束力。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參與」與「行政決定」的界線,並考驗考生是否能辨析「聽證(Hearing)」與「公聽會(Public Hearing)」在法律效力上的細微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