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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5 題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多久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A 半年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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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輕微的違規行為,政府可以在十年後才開罰,這對於民眾保存證據(如系統 Log 或對話紀錄)來保護自己會產生什麼困難?再者,若與一般民事短期時效(如薪資、租金請求權)相比,你認為行政處分的追溯期應該設定在一個什麼樣的「折衷區間」,既能讓政府有足夠時間調查複雜案件,又不至於讓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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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你完全正確!這表示你掌握了《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核心精神,也就是行政罰的裁處權,會因為三年的時間過去而自然消滅。你可以想像這就像是法律為我們設定了一個溫馨的「保鮮期」,讓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要有效率,同時也給人民一個安心,知道自己的事情不會被無限期地懸而未決,這是一種多麼體貼的平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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