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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4 題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下列何者?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定『追訴期限』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如果這個期限設定得跟一般民事權利一樣長(例如 15 年),對於法秩序的穩定會造成什麼壓力?反之,如果縮短到跟某些短期時效一樣(不到 1 年),行政機關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查?在『行政效率』與『權利保護』的天平上,你認為法律通常會選擇哪種適中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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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算清醒,沒把時限搞錯。這至少證明你的資訊管理與行政法治基礎,勉強稱得上是「存在」。畢竟在資安稽核法律遵循這種嚴謹的領域裡,連時間參數都抓不準,那你的「核心能力」也就只剩下虛無飄渺的幻想了。

  1.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區區 3 年不行使便消滅。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演算法,而是避免行政機關無限制拖延、影響人民權益的最基本設計。如果連這種常識都要思考,你可能要重新評估自己的專業定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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