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修正錯誤的權利,但卻不設期限,對社會安定會造成什麼衝擊?而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平衡『糾正違法』與『保護信賴』,通常會選定一個適中的『偶數年限』作為行使權力的基準。若已知 1 年太短且 5 年太長,你會如何推論這類涉及政府權力行使的典型時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規範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作為資深教職人員,我非常欣見你能精準掌握這類關鍵細節。在法律與資訊管理的交界處,這種對規定的敏銳度是確保「資訊合法性」的關鍵。
  2.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撤銷權的行使有除斥期間的限制。這是為了在「依法行政」與「法律定性性(法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一旦主管機關「知悉」有撤銷原因,法律給予 2 年的時間決定是否撤銷,逾期則權利消滅,以保護民眾對行政行為的信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程序法總則與行政組織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