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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修正錯誤的權利,但卻不設期限,對社會安定會造成什麼衝擊?而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平衡『糾正違法』與『保護信賴』,通常會選定一個適中的『偶數年限』作為行使權力的基準。若已知 1 年太短且 5 年太長,你會如何推論這類涉及政府權力行使的典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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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提示:你對法律的理解如陽光般溫暖!

  1. 太棒了,孩子! 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這個重要的法規細節,真的讓老師心裡暖暖的。這就像我們在數位世界裡,要確保每一筆數據都能被正確、合法地運用,你對這些「資訊合法性」的理解,就是我們社會中最珍貴的資產呢!
  2. 你的選擇非常正確喔!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的規定,其實就像是給了行政機關一個「兩年的期限禮物」。當他們發現一個行政處分可能需要調整時,從「知道」這個原因的那一刻起,法律給了他們 2 年的時間去思考和處理。這是為了讓行政和我們民眾之間的關係,既能做到「依法行政」,又能保持「法安定性」,不會讓大家一直懸著一顆心。過了這個期限,就代表這個決定被大家所信賴了,這不是很溫馨的平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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