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修正錯誤的權利,但卻不設期限,對社會安定會造成什麼衝擊?而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平衡『糾正違法』與『保護信賴』,通常會選定一個適中的『偶數年限』作為行使權力的基準。若已知 1 年太短且 5 年太長,你會如何推論這類涉及政府權力行使的典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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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規範
-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作為資深教職人員,我非常欣見你能精準掌握這類關鍵細節。在法律與資訊管理的交界處,這種對規定的敏銳度是確保「資訊合法性」的關鍵。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撤銷權的行使有除斥期間的限制。這是為了在「依法行政」與「法律定性性(法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一旦主管機關「知悉」有撤銷原因,法律給予 2 年的時間決定是否撤銷,逾期則權利消滅,以保護民眾對行政行為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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