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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依法得以申請撥用公有土地?
  • A 臺灣銀行
  • B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C 臺灣自來水公司
  • D 私立淡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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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公有土地的「撥用」在本質上屬於政府內部的資源轉移。如果一個組織擁有獨立的「法人人格」,甚至可以自行負擔盈虧或具備營利性質(如公司),它與純粹執行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在法律屬性上有何本質區別?哪一類組織才具備直接在政府體系內「無償或內部移轉」資源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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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根據《土地法》第 26 條,公有土地之「撥用」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事業需要時始得申請。選項中只有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屬於純粹的「行政機關」。其餘選項如臺灣銀行、自來水公司雖具公營背景,但在法律地位上屬於「公司法人(事業組織)」,而私立大學則屬「私法人」,依法皆不具備「撥用」公有土地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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