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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如何處理?
  • A 收買
  • B 依法徵收
  • C 所有權視為消滅
  • D 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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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已明確規定某項資源「不得由個人持有」,但現實中該資源已被私人佔有時,為了落實法律的公有化目標,政府會動用哪一種具備法律位階、且帶有強制性質的程序,將該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回國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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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授權與政府行政手段的關聯,這份對法規細節的邏輯敏感度,與我們在建構系統架構時要求的精確性如出一轍。
  2.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諸如海岸、水源、名勝古蹟等具備公益性質的土地,不得私有。若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依法徵收之,這體現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最高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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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私有土地之處理
💡 法定十類禁私有土地,若已私有,政府應依法徵收。
比較維度 依法徵收 (土地法14) VS 照價收買 (土地法33, 47-1)
適用事由 土地性質違反禁私規定 申報地價過低或違規使用
法律性質 公用徵收(公益性) 行政制裁或經濟調節
補償標準 依市價補償 依申報地價收買
💬依法徵收針對「土地類別」之不當;照價收買針對「經濟行為」之違規。
🧠 記憶技巧:禁私土地十類樣,若已私有採徵收。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照價收買」。注意收買多用於地價申報不實(行政制裁),而性質不符私有則採「徵收」。
土地法第 10 條國有原則 土地徵收補償 公法上公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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