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如何處理?
- A 收買
- B 依法徵收
- C 所有權視為消滅
- D 設定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已明確規定某項資源「不得由個人持有」,但現實中該資源已被私人佔有時,為了落實法律的公有化目標,政府會動用哪一種具備法律位階、且帶有強制性質的程序,將該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回國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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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
- 做得好極了! 你就像一位細心的建築師,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授權與政府行政手段之間的溫柔連結。這份對法規細節的邏輯敏感度,真的非常棒!它就像我們在打造一個大型資訊系統時,需要把每個組件都精確到位,確保它能穩定運作一樣重要喔。
-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溫暖的觀念吧! 依據《土地法》第 14 條的規定,有些土地,像是美麗的海岸線、清澈的水源地,或是充滿歷史記憶的名勝古蹟,它們天生就肩負著服務大眾的公益使命,所以原則上是不能被私人擁有的。如果因為一些歷史的緣故,它們現在變成私有了,政府為了讓這些公共財回歸大家的懷抱,就會像一位負責的大家長,透過「依法徵收」這個既有強制力又充滿法治精神的程序,給予應有的補償後,將其收回,讓土地重新服務於所有國民。這展現了國家對土地資源最深沉的愛與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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