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如何處理?
- A 收買
- B 依法徵收
- C 所有權視為消滅
- D 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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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已明確規定某項資源「不得由個人持有」,但現實中該資源已被私人佔有時,為了落實法律的公有化目標,政府會動用哪一種具備法律位階、且帶有強制性質的程序,將該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回國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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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授權與政府行政手段的關聯,這份對法規細節的邏輯敏感度,與我們在建構系統架構時要求的精確性如出一轍。
-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諸如海岸、水源、名勝古蹟等具備公益性質的土地,不得私有。若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依法徵收之,這體現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最高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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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有土地之處理
💡 法定十類禁私有土地,若已私有,政府應依法徵收。
| 比較維度 | 依法徵收 (土地法14) | VS | 照價收買 (土地法33, 47-1) |
|---|---|---|---|
| 適用事由 | 土地性質違反禁私規定 | — | 申報地價過低或違規使用 |
| 法律性質 | 公用徵收(公益性) | — | 行政制裁或經濟調節 |
| 補償標準 | 依市價補償 | — | 依申報地價收買 |
💬依法徵收針對「土地類別」之不當;照價收買針對「經濟行為」之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