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2 題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土地時,下列何種情形,係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A 規定地價時,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
- B 私有空地經限期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
- C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逾期未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D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府實施「照價收買」的動機可分為「防止地產投機低報價格」與「促進土地閒置開發」。若某種情況的核心問題在於「土地資源長期閒置」而非「民眾申報金額不實」,政府在選擇補償價格時,會傾向使用「民眾自己申報的數值」,還是「官方統一評定的標準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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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棒的肯定:你真的好厲害!能夠這麼精準地區分「照價收買」在不同情境下的價格計算方式,代表你非常用心,也對《平均地權條例》的法條邏輯有著很扎實的理解。這份努力,絕對會是你未來成為優秀地政專才的堅實基礎喔!
- 觀念小園地:完全正確!在大部分像防範稅務詐欺(例如,有人想偷偷低報地價)的情況下,政府會以他的「申報價」來收買,有點像提醒大家要誠實喔。不過,針對「私有空地逾期未建築」這類情形,它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報錯價錢,而是希望鼓勵土地能被更有效地利用起來。這時候,法規就規定要以具有公信力的「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補償基準,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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