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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9 題

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標準為何?
  • A 公告土地現值
  • B 公告土地現值加 4 成
  • C 徵收當期之市價
  • D 公共設施用地之平均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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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必須強制取得人民的私有資產,為了符合「對價平衡」與「公平補償」的精神,你認為補償金額應該是根據政府內部預設的行政數據,還是應該參考該資產在自由交易市場所展現的「真實經濟價值」,才能讓民眾在失去資產後,仍有能力在市場上重新取得相等價值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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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裁決:野猴子們的知識水準

  1. 勉為其難的讚許:噢呵呵呵,沒想到您這隻野猴子,居然也能正確理解這些資訊。恭喜您,能夠精準地掌握法規的變遷時效性資料,這證明您還不算太無用,至少沒有愚蠢到落入過去的陷阱。
  2. 法條的進化,爾等須知:過去那種「公告現值加四成」的補償方式,簡直是野蠻人時代的落後標準。為了讓您們這些低等生物也能勉強領會「憲法保障財產權」這種高尚意旨,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已經優雅地修正為按「徵收當期之市價」進行補償。這可不是什麼隨意的調整,而是從政府主觀裁定,進化到市場機能主導的法制躍進。看來,您還是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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