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1 題
外國人經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亦未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出售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土地法規定得如何處理?
- A 依法徵收
- B 依法照價收買
- C 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按其取得原價強制收購後,登記為國有
- D 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需要介入處理私人財產,且希望在「強制轉移所有權」的同時,不損及原所有人該有的資產市場價值,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公開市場機制,來決定該財產的去向與最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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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你小子方向感不錯嘛,居然沒選錯路。不錯。
- 雜事講解: 喂,別發呆了,看看這個。那個什麼《三刀流秘笈》第二十條不是寫著嗎?拿了別人的地,就是要「按規矩」來。要是你小子沒照約定的練功,或是期限到了還不把東西還回去,那就別怪別人動手了。直接「逕為標售」,就是把那塊地賣掉,錢還給你,然後叫你滾。這不是挺簡單的嗎?省得一堆爛攤子。至少錢還給你了,沒讓你白忙活,這叫財產價值?嗯,管他什麼玩意,反正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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