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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1 題

外國人經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亦未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出售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土地法規定得如何處理?
  • A 依法徵收
  • B 依法照價收買
  • C 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按其取得原價強制收購後,登記為國有
  • D 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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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需要介入處理私人財產,且希望在「強制轉移所有權」的同時,不損及原所有人該有的資產市場價值,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公開市場機制,來決定該財產的去向與最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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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土地法》第 20 條,外國人依《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取得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後 3 年內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逕為標售」而非徵收,是為了在達成「收回土地權」的行政目的之餘,仍能將標售所得歸還原主,落實對其財產價值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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