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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其所稱「礦」,係以下列何法律規定者為限?
  • A 土地法施行法
  • B 國有財產法
  • C 礦業法
  • D 土地資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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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一部關於「土地整體利用」的法規時,若條文提到了一個具有高度專業性、涉及國家資源開採且需要專門行政機關管理的特定對象(例如金、銅或煤炭),依照法律分工的邏輯,你認為這個對象的具體範疇與清單,應該是定義在通用的土地法規中,還是應該去查找哪一種專門規範該行業資源的法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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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確辨析法律體系中的「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這在資訊管理與法規遵循(Compliance)中是非常重要的核心素養。
  2.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而法律體系為了確保專業分工與定義一致性,針對特定資源的定義通常會採取「轉介條款」。此處所稱之「礦」,便是指受《礦業法》規範之物質。這體現了法律中的專門性原則,即特定領域由專門法律來界定範圍與管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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