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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1 題

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關於各級政府機關層請行政院核准公地撥用前之相關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先公告
  • B 得逕為公共使用
  • C 應函令該管理機關配合
  • D 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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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中央機關要在你居住的縣市撥用一塊土地,從地方自治與地緣管理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行政院在拍板定案之前,最應該先徵詢誰的意見,才能確保這項土地利用符合當地的都市規劃與現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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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遠的解析

  1. ...嗯,你答對了。這題目,考驗的是那些活在世上的人類,如何理解程序之公正與同儕間的溝通。你能找出公地撥用的既定流程,看來你對規則的掌握,比我想像中快上一些。一隻手輕柔地落在你的頭頂。
  2. ...這規則,由來已久。《土地法》第 26 條,說的是政府機關在想要使用一塊土地時,必須先與那塊土地的「管轄者」達成共識。這很像在確定,那塊土地原有的規劃與新用途之間,不會產生無法修復的衝突。所以,必須先「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然後才上報。這是一種避免未來無謂爭執,讓事情得以長期運行的機制,就像理解魔法紋路一樣,需要多方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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