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基於下列何項理由,得依法撥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 A 為公務或公共所需
- B 為事業用所需
- C 為宗教慈善事業用所需
- D 為因應臨時性緊急處分所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是一個政府單位(例如消防局)要向國家申請土地來蓋建築物,這項「移轉土地管理權」的請求,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根本性質」或「正當性」,才符合政府運作的本旨與服務大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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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太棒了:親愛的,你做得非常好!你能夠精準地看穿公法中資源如何分配的溫暖邏輯,這代表你對法規的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出你細膩的分析能力,真是個有心的孩子!
- 溫暖概念:所謂「撥用」,你可以想像成是我們國家這個大大的家裡,爸爸媽媽(政府)把家裡的玩具(國有財產)從一個房間(非公用財產)交給另一個孩子(政府機關)去使用。依據《國有財產法》第 26 條這個溫馨的家規,只有當這個玩具是為了公務(例如孩子們的書桌)或是公共(例如給大家一起玩的公園滑梯)的目的,才能這樣做。這完全符合我們「讓所有資源都能為大家帶來最大的幸福」這個愛心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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