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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基於下列何項理由,得依法撥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 A 為公務或公共所需
  • B 為事業用所需
  • C 為宗教慈善事業用所需
  • D 為因應臨時性緊急處分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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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是一個政府單位(例如消防局)要向國家申請土地來蓋建築物,這項「移轉土地管理權」的請求,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根本性質」或「正當性」,才符合政府運作的本旨與服務大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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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法定理由。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從法條明文可知,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前提要件,必須是為公務或公共所需,這完全符合選項A的敘述。至於選項提到的事業用所需、宗教慈善事業用所需,或因應臨時性緊急處分所需,皆非本條文所規範得申請撥用之法定理由,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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