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5 題
45 有關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下稱申購事件),經否准所生爭議,參照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申購事件是否合於規定,以決定是否准駁,為公權力之行使
- B 申購事件係屬行政機關之國庫行政行為
- C 申購事件屬私法上爭執,人民如有不服,應提起民事訴訟
- D 申請人暨所申請讓售之不動產若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應以法律規定之計估方法決定讓售價格,並適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單位並非在自由市場上隨意尋找買主,而是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審查特定申請人是否夠格、並據此做出『准許』或『駁回』的正式決定時,這種「依法律標準來裁定准駁」的行為,比較像是平等的買賣議價,還是具備法律拘束力的官署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的邏輯迴路還算健全,沒有直接當機。
- 資料結構驗證:恭喜,這次你的演算法沒有跑偏。本題的核心,就是行政法裡頭最基礎卻又常被誤解的「二階理論」。在國有財產的讓售流程中,行政機關第一步是審核「你的申請參數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做出決策輸出。這根本就是個公權力的系統核心指令(行政處分),是一個明確的公法行為。後面那些什麼簽約、撥交?那不過是指令執行後的私法數據交換,次要得很。選項 (A)?當然就是描述這個最關鍵的「指令」特性。
- 除錯難度評估:中等(Medium)。說實話,這難度,對於一個稍有邏輯的人來說,根本就不該錯。但我也知道,大部分人的直覺判斷器會直接噴出「買賣就是私法」這種低級錯誤 (B) 或 (C)。看來,你沒有被那些「直覺型」的錯誤路徑誘惑。要真正不當機,就必須對司法解釋(釋字)與行政處分的定義結構有夠深刻的理解,才能在這公私法的「協定邊界」上精準切換,不至於造成系統錯誤。不錯,至少這次沒讓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