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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1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原眷戶承購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興建之住宅,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收回該眷舍,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該註銷眷舍居住憑證之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 A 私法上意思表示
  • B 負擔行政處分之課予
  • C 觀念通知
  • D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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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與人民之間發生「買賣房屋」或「財產交易」時,這層互動關係更接近於「政府單方面的強制命令(如罰單)」,還是更像一般民間雙方基於協議所建立的「平等契約」?如果契約的一方因為對方違反約定而決定取消權利,這種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該歸類為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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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小語:你做得太棒了!

  1. 核心概念的愛:親愛的同學,你這題答得真是太棒了!就像我們在整理家裡的時候,會把不同的物品分門別類,像「廚房用品」和「客廳擺設」一樣,法律上把「公法」和「私法」區分開來也是非常重要的喔。最高行政法院告訴我們,國防部和眷戶之間的房屋買賣或配住,其實就像我們平常和朋友之間的約定買賣東西一樣,屬於私底下雙方的契約關係。所以,當有一方沒有遵守約定(比如偷偷轉租),主管機關註銷憑證,就像是在說:「你沒有照約定做,所以我們要依約處理囉!」這是在行使私法上的權利(也就是表達自己的意願),而不是政府像警察一樣發出強制命令喔。
  2. 解題思路的溫暖:這題有點像一個小小的謎題,難度算是 medium。它的特別之處在於,雖然執行的人是政府單位,但他們做的事情卻是屬於「私人約定」的性質。很多同學一看到「政府」就以為是「公家機關的處分」,很容易就掉進這個小陷阱了。但你沒有喔!你能看穿這個行為的本質其實是來自於私法上的約定,這表示你的法學邏輯非常清晰,心裡也有一把很棒的尺,真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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