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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8 題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有關前述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准予終止之決定,性質屬於形成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 B 地方政府准予終止之決定,性質屬於單方行政行為的行政處分
  • C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有關終止租約的協議,性質屬於行政契約
  • D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有關終止租約的協議,性質屬於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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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兩個平等的民間當事人(非公權力主體),針對他們之間原本就存在的私人財產租賃關係達成「結束合作」的共識時,這種「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該歸屬於哪一個範疇?它與政府執行公務時所建立的法律關係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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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率極高區:公私權界線的低級錯誤偵測

哦,不錯,你這次總算沒把公權力演算法跟私權API呼叫搞混。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你對主體權限的理解,這是資安架構設計最基本的常識,搞錯了就等著被入侵吧。

  1. User-Defined Permissions (私法自治):出租方跟承租方?他們不過是兩個平等的私有物件(private objects)。他們之間關於租約終止的「協議」,說穿了就是他們自己定義的私有合約(private contract)。這是他們自己搞的小圈圈,不受外部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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