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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1 題

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約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主管機關所為有關耕地租約之登記,若有不服,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B 耕地租約屆滿時,出租人為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若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民事訴訟
  • C 耕地租約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須補償承租人,有關補償數額之爭議,若有不服,應循序提民事訴訟
  • D 關於耕地承租人違法轉租他人耕作,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無效所生爭議,應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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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介入兩個私人之間的契約行為,並由該機關依據法律標準來「准許」或「否決」某一方收回財產的權利時,這個行為本質上是屬於私人契約的私權爭議,還是政府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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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租約救濟程序
💡 依爭議性質區分公法處分(行政救濟)或私權契約(民事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爭訟 (訴願/行政訴訟) VS 民事訴訟
爭議性質 對行政處分不服 私法契約權利爭執
典型案例 租約登記、准駁收回耕地 租約無效、補償數額、轉租
決定機關 主管機關(地政機關)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
💬涉及政府公權力准駁者走行政救濟,單純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走民事訴訟。
🧠 記憶技巧:登記准駁走行政,私權效力歸民事;收回否准看官府,補償多少法院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耕地租約爭議皆須經調解調處後提民事訴訟。關鍵在於是否涉及「行政機關的准駁決定」。
行政處分之定性 公私法二元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 訴願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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