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1 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7 條規定,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如有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如何處理?
- A 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
- B 申請鄉(鎮、市、區)公所作成行政處分
- C 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執行
- D 向該管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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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已在具備公信力的委員會面前達成正式協議,且該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其中一方不守信用時,從「效率」與「權威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讓你重頭走一遍漫長的審判流程,還是應該提供一個直接將該協議內容「付諸實行」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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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後,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的法定處理途徑。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規定:「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根據此明文規定可知,當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後,如有一方不履行其義務,他造當事人無須再向司法機關起訴,亦非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行政處分或代為執行,而是可以直接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選項 A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