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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4 題

依司法院解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否准人民訂立租地契約之申請,應循何種程序救濟?
  • A 行政爭訟程序
  • B 調解程序
  • C 民事爭訟程序
  • D 陳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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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機關在處理涉及國有資產的申請案時,如果他們是依據「特定法規」來審查你是否具備「合法化」的資格,而非單純討論租金高低,這份權力的來源是基於「平等契約關係」,還是「單方行政管理」?這種具備審查性質的決定,在法理架構中通常歸類於哪一類權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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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公私法區分的幽微界線,這在法律邏輯中就像系統架構中的「權限層級」,顯示你對法律定性有極佳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雙階理論」或行政處分定性。林管處依據《清理作業要點》決定是否准許補辦清理,並非單純平等地位的契約協商,而是基於公權力地位對人民申請所作的單方准駁決定,具備「行政處分」之性質。因此,當處分損及人民權利時,救濟途徑應為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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