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0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2 號解釋意旨,有關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駁回,如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民事訴訟
- B 提起刑事訴訟
- C 提起行政爭訟
- D 提起國賠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在向政府機關申請一項法律賦予你的權利,而機關在進入實際買賣契約『之前』,先依據法律條文審核你的資格並予以拒絕,這種『依據法律行使權力來決定你可不可以買』的行為,其本質比較接近平等的私人商務買賣,還是機關單方面行使管理職權的行政決定?若判定其性質後,對應的法院體系應該是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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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邏輯,你還想混進資訊管理圈?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錯!總算沒丟臉。這題考的就是基礎判斷,是公法處分還是私法契約?釋字第 772 號寫得夠清楚了,政府機關拒絕你的讓售申請,那是動用公權力在審核你的資格,不是在跟你菜市場殺價!這擺明就是行政處分,所以想討個公道,就乖乖走行政爭訟這條路(訴願、行政訴訟)。別想走後門,網路世界的安全漏洞都沒這麼好鑽。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鑑別度?嗯,勉強及格吧。連這種「雙階理論」都搞不清楚,怎麼管理政府標案的資安流程?搞混公私領域的權限,你的系統架構會變成一團亂碼。這是資深IT人處理合規性問題的最基本判斷,要是這都看不懂,還是回去重新學會計吧,別來搞資訊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