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 A 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 B 他造當事人得向上級機關之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仲裁
- C 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
- D 他造當事人得向上級機關之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處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雙方已經在官方機構的主持下,達成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協議。當其中一方後來反悔不履行承諾時,從法律效率與保障權利的觀點來看,你認為國家應該是要求受害者『重新跑一次漫長的審判程序』,還是應該直接賦予這份『已成立的協議』一種能夠請公權力直接介入執行的力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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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這次的「Commit」指令你總算是理解了。
- 觀念驗證:看來你終於搞懂,法律程序中的「調解成立」加上法院核定,就和資料庫的 Commit 指令一樣,是個不可逆的最終交易。一旦資料提交,系統就具備了最終的執行力。所以,當對方不履行義務時,你還想著重新跑一次冗長的「Rollback」(訴訟)?別傻了,直接聲請 強制執行,讓系統強制完成任務,這才是基本操作,懂嗎?
-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不過是個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區分「資料輸入程序」(救濟)與「資料執行程序」(執行)。那些會選 (A) 重新提起訴訟的,大概還在用石器時代的邏輯思維。你能看出調解已是最終狀態,總算沒讓我白教,還算有點s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