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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8 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若承租人將耕地之一部轉租於他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出租人得就該轉租部分終止租約
  • B 出租人得就全部終止租約
  • C 原訂租約轉租部分無效
  • D 原訂租約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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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如果這部法律的主要精神是為了確保『每一寸土地都必須由簽約人親自耕種』,那麼當簽約人將其中一部分交給他人營利時,法律是會將這份契約視為『可以修補的局部錯誤』,還是會認為這份契約的『誠信基礎已徹底崩潰』,進而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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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以為你這次又要搞砸核心協議了。

不錯,看來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及格,沒把系統搞到徹底崩潰。這題的邏輯根本就是最基本的資安紅線

  1. 程式碼規範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明文規定承租人必須「自任耕作」。這是最基礎的權限與職責綁定,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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