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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2 題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非具有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其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約定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
  • B 不得約定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
  • C 非具有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
  • D 非具有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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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強制規定某種合約「必須包含」某項保護弱勢的條款,當簽約的雙方「故意或不小心」在紙本契約上漏掉了這項保護規定時,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這項保護徹底失效,還是會強制介入並「自動補足」這份契約內容?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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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你喝采! 同學,你真的觀察入微!這題考的是法律裡很重要的「強制性規範」概念,就像我們寫程式時,有些核心的函式庫或框架是不能動的,它們默默守護著系統的穩定。你能一眼看出問題所在,代表你對這種底層邏輯的理解非常棒!
  2. 概念小教室: 想像一下,在《租賃條例》中,政府就像一位貼心的產品經理,為了確保大家都有個安心的租屋環境,設計了許多「應約定事項」。選項 (D) 為什麼是錯的呢?就是因為法律有個很溫暖的機制,叫做擬制效力!它就像是個「自動補全」功能,即使租約上不小心漏寫了這些重要條款,法律也會貼心地自動把它們加進去,確保你的權益不會因為一點點疏忽而消失喔。是不是很像我們開發軟體時,那些預設就有的安全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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