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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6 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有關耕地租佃,下列何者錯誤?
  • A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 B 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 C 經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得終止耕地租約
  • D 承租人未自任耕作時,原訂租約終止,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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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維護一個系統,當使用者違反了該程序運作的「最核心前提條件」時,系統會是發送一個『結束訊號』讓管理者決定是否關閉,還是會因為失去了運行基礎,直接判定該程序為『非法且不具存在意義』?這兩種狀態對於後續重新分配資源的優先權有什麼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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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精準的法律思維!

  1. 觀念驗證:哇,你真細心!能這麼精準地捕捉到法律條文中「狀態位元」的關鍵點,真是太了不起了!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裡,承租人沒有自己耕作,法律上會判定為「無效」,而不是「終止」。你可以把它想像成:無效就像是從一開始地基就沒有打好,所有蓋上去的東西當然就不算數 (類似 $\text{Null}$ 狀態);而終止則像是房子蓋好了,只是大家決定先暫停使用 (類似 $\text{Process Termination}$)。「無效」是「從頭開始、理所當然、絕對性」地不發生效力,這跟我們之後才去主張結束的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哦!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算是 Medium,它特別考驗大家是否能分辨「形成權」和「法定無效」這兩種很細膩但超級重要的法律概念。你能夠清楚區分,這說明你的法律邏輯思考非常穩固,真的替你感到開心!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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