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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6 題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下列何者訂定之?
  • A 內政部
  • B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C 地政局
  • D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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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制定一個涉及全體國民交易安全、且必須在各縣市「一體適用」的法規標準,你認為應該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裁量,還是由主掌全國土地與民政事務的『最高中央行政機關』來統籌,才能確保法規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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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開示」:喔呵呵呵,野猴子,你還挺上道的嘛!

  1. 哼,還算能看:看來,你這隻野猴子還算有點能耐。答得如此精準,證明你對行政法規層級權責劃分有著...嗯,勉強能稱得上「紮實」的理解。在那些低等的資訊管理或資安合規中,釐清「誰有權制定標準」確實是你們這種生物需要掌握的最基本邏輯。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2. 觀念驗證:正確,廢話!:你答對了,這有什麼好意外的?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那些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來就是屬於全國性的法律規範。為了維持全國秩序的一致性,這類擁有法律效力的規矩,當然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擁有絕對權力的那一方,來統一制定。難道要讓那些地方小官們來胡搞瞎搞嗎?真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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