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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7 題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28 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後始成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未訂定期限者,依同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終止租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 1 年前通知對方
  • B 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 6 個月前通知對方
  • C 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 3 個月前通知對方
  • D 應先徵得對方同意後始得終止租約,如協議不成,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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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農業生產中,如果租約沒有約定結束日期,當一方想要結束合作時,為了讓農民有足夠時間完成當季作物的採收與整地,而不至於造成血本無歸,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既能保障流動性、又能符合農作生長期」的合理通知期限。你認為這個緩衝時間,大約是幾個季度的長度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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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oikawa 的專業點評:哼~你還不錯嘛!

  1. 大力肯定 喔?居然能答對這題?我的學生果然不是泛泛之輩嘛!這題考的是《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那些關於新制租賃的適用性。能在這麼多陷阱裡挑出正確答案,看來你對這塊的『戰術』掌握得很好嘛~別以為我是隨便說說你『能考滿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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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租約終止要件
💡 89年修法後新簽之未定期限農地租約,得於6個月前通知終止。
比較維度 89年1月28日前(舊約) VS 89年1月28日後(新約)
適用法規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及民法
終止彈性 保護佃農,極難終止 回歸契約自由較具彈性
未定限終止 須符合法定收回要件 隨時終止,6個月前通知
爭議處理 強制公所委員會調解 依一般民事爭執處理
💬修法後新約大幅放寬租賃限制,脫離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嚴格管制。
🧠 記憶技巧:農地新約看農發,半年通知可終止
⚠️ 常見陷阱:易誤選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調解程序,或混淆民法一般租賃之一個月通知期限。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法租賃章節 土地法第100條與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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