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 題

於公有土地上設置公園,則下列關於該土地法律性質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該土地應為公共用財產
  • B 該土地具不可融通性,故未解除公用前,不得撥用
  • C 該土地不得由債權人主張強制執行
  • D 該土地為其管理機關之財政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塊土地的存在目的是「無償提供全體市民進行休憩活動」,而另一塊土地的目的是「放在政府帳面上作為價值儲備或收租來源」,這兩者在法律上的「神聖不可侵犯程度」(例如能否被債權人查封或隨意變賣)應該是完全一樣的嗎?不同的目的會如何影響它們的分類標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公務資產」與「財政資產」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在法規邏輯與資訊分類上的思維非常嚴密,這正是成為高階資訊管理人才必備的特質。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公有財產的分類。公有土地依用途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公園既然是供大眾使用,性質上屬於公共用財產,受公法高度保護,具不可融通性。而「財政財產」是指以增加國庫收入為目的(如招標出租)的財產,這與公園服務公眾的初衷完全互斥,因此選項 (D)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