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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信賴利益保障應審酌之因素?
  • A 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 B 國家財政負擔能力
  • C 信賴利益之輕重
  • D 受影響對象之經濟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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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決定修改一項會損及人民既有利益的制度時,想像你手中有一座天平。天平的一端放著「國家為什麼要改這條法」的理由,另一端放著「人民受到的損失有多大」。在法律人的邏輯中,我們應該專注於衡量的「內容」本身(理由的正當性與損害的大小),還是應該去觀察天平對面坐著的那個人「口袋裡有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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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除需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無不值得保護情形外,最關鍵的程序在於「利益衡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17、781 至 783 號(年改案)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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