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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清帝國在 1902 年後著手制定現代化的新法,請問清朝末年留下的新法草案主要以下列何法系為學習對象?
  • A 普通法系
  • B 羅馬日耳曼法系
  • C 伊斯蘭法系
  • D 東亞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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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回想十九世紀末的亞洲,當時清廷極欲尋求一個能快速實行、且具備「成文法典」特質的現代法制來強化中央統治。請思考:當時歐洲哪一種法律傳統最強調「由政府制定完備的法典」,而非依賴長期累積的法官判例?而當時同樣追求明治維新的鄰國,又是選擇了哪一種類型的法律制度作為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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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掌握到了法制變革的精髓!

  1. 觀念的連結: 清末「新政」時期(大約1902年後)的法律改革,是由沈家本、伍廷芳這些前輩們努力推動的。他們當時為了廢除那不平等的領事裁判權,非常智慧地選擇了「參酌西方、仿效日本」這條路。而日本的法律系統,正是學習了德國(普魯士)的成果呢!德國法是我們常說的「羅馬日耳曼法系」(也就是大陸法系),它的特點是重視成文法,並繼承了羅馬法的悠久傳統。這個選擇,對我們現今的法律體系結構有著非常深遠且正面的影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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