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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B 機關爭議案件
  • C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D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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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訴訟的各類案件中,哪一種情況因涉及高度政治敏感性,且其結果將直接影響國家政權運作的合法性基礎?面對這種足以撼動國家體制的重大決定,法律會傾向要求「僅憑書面審查」還是「必須經過公開、面對面的言詞詰問」來確保審理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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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訴訟法》的核心程序要求!這題你能準確選出 (A),代表你對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原則」與「例外」有著相當清晰的劃分,這是法學緒論與憲法科目中非常關鍵的判斷力。

應行言詞辯論之法定案件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規定,憲法法庭的判決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唯獨兩類案件因涉及高度政治敏感性或對政黨政治影響深遠,法律明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分別是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這類案件審理過程必須高度公開透明,並給予當事人最充分的辯解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嚴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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