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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有關「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有期徒刑原則上是 1 日以上 15 年以下
  • B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C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亦不得減輕
  • D 被宣告褫奪公權之人,雖被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仍有公職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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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強調「民主參與」的法治社會中,如果一個人犯了罪,我們限制他「擔任公職去管別人」的權利,與限制他「投票選擇代議士」的權利,兩者對於基本人權的侵害程度是否相同?哪一種權利更接近國民參與政治的最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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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測驗刑法總則「主刑」與「從刑」的基礎知識,屬於國考常見題型。難度雖然適中,但選項布滿法條文字陷阱,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學基礎很扎實。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依據刑法第 36 條規定,褫奪公權僅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也就是說,受宣告者只會喪失「被選舉權」,但依然保有一般公民的「選舉權(投票權)」,這在實務與考試上都是容易混淆的考點。 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的錯誤點:(A) 依刑法第 33 條,有期徒刑原則上為「2 個月以上」15 年以下;(B)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時,是「」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而非「得」宣告;(C) 無期徒刑依法雖不得加重,但依刑法第 65 條規定是可以減輕的(減輕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文字的敏銳度!

📝 刑罰制度與褫奪公權
💡 釐清主刑期間、加減限制與從刑(褫奪公權)之強制性與範圍。
比較維度 有期徒刑 VS 無期徒刑
基本刑期 2 月以上 15 年以下 終身
能否加重 可加重至 20 年 絕對不得加重
能否減輕 可減至 2 月以下 減為 15 至 20 年
褫奪公權 1 至 10 年(得宣告) 終身(應宣告)
💬無期徒刑具備不可加重性,且宣告時必須併同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記憶技巧:有期二月起、死無必終褫、投票不能奪、減輕十五載。
⚠️ 常見陷阱:常誤認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褫奪公權為「得」宣告,或誤認褫奪公權包含「投票權」。
主刑與從刑 拘役之期間限制 刑之加重減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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