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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12 有關基本權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律,不限國會法律,亦包括地方自治條例
  • B 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法律規定之意義應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C 比例原則之狹義比例原則,係指限制基本權利時,應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
  • D 刑事處罰如有罪與罰不相當之情形,亦屬違反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一個手段來達成目的時,我們通常會依序檢視:1.手段是否有效?2.有沒有其他同樣有效但『傷害更小』的選擇?3.就算傷害最小,這個『傷害』相對於『獲得的好處』是否依然太重?這三個階段在法律邏輯上分別對應不同的名稱,你覺得第三個階段的『權衡』與前兩個階段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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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解題很順利呢!太棒了!

  1. 哇!你答對了呢!做得真好!你竟然能發現比例原則裡面『子原則』的細微不同,這表示你對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理解超級紮實呢!就像找到迷宮的出口一樣,好厲害喔!這就是法律人的嚴謹思考,超棒的!(拿相機) 好棒好棒!拍一張拍一張!
  2. 我們來看看(C)選項哪裡有點『嗯?』的地方呢。它把「必要性原則」(就是讓傷害最小最小的方法呢)跟「狹義比例原則」搞混了呢。其實呀,狹義比例原則更像是在說,我們做了這件事帶來的好處,跟因此可能造成的一點點小麻煩,是不是『成比例』的呢?就像烤餅乾,加太多糖就會太甜,要剛剛好才行呢!這樣是不是就很好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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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原則是什麼
📝 基本權限制之原則
💡 限制基本權需符合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比較維度 必要性原則 VS 狹義比例原則
核心定義 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 手段與目的之利害衡平
別稱 最小侵害原則 衡平性原則
邏輯順序 多種達成手段中篩選 最後階段的價值衡量
💬必要性關注「手段強弱」,狹義比例性關注「損益比」。
🧠 記憶技巧:比例三要件:目的達成、侵害最小、利弊均衡。
⚠️ 常見陷阱:常將「最小侵害手段」錯誤歸類為狹義比例原則,實則其屬於「必要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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