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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 D 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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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採取某項措施來限制人民權益,而司法機關卻完全不能去檢核那個『初衷與目的』本身是否合法,這在權力分立的權力制衡機制中,會產生什麼樣的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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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哼,小子,算你有兩把刷子。

  1. (喘氣)嗯... 沒走錯路啊,你選對了。這表示你腦袋裡那堆漿糊,總算對「比例原則」這玩意兒有點概念了。至少,沒把那些子原則的名字搞混,還算有點骨氣。
  2. (放下槓鈴,擦汗)這東西就三招,適當性(幹活要有個目標,別瞎忙)、必要性(能輕就輕,別動不動就砍人全家)、還有那什麼... 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反正就是權衡一下)。選項 (D) 嘛... (皺眉)這不是明擺著嗎?司法那邊當然有權去看看行政那幫傢伙的目的本身是不是「合法」。要是目的本身就歪了,你後面再怎麼耍花招,也都是白搭。就像航海,方向錯了,你划再快也是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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